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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720 类型 在线咨询 提交日期 2015-06-21
标题 关于宅基地证换发房产证
内容 一直在县城某村居住,属非农,由于历史原因,持有宅基地证,请问如何将宅基地证换房产证,听说现在正搞农村确权工作,象这种情况怎么办?
回复人 宁晋县住建局、国土局 回复日期 2015-07-30
答复内容       您好,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住建局)。
      一、宅基地证在国土局办理,房产证在住建局办理,若您申请办理房产证,可持宅基地证到住建局咨询具体办理程序。
      二、对您提出的“农村确权工作”事宜,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全县展开,针对您的情况,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非农村村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若该宗地为合法取得,按照省、市、县确权办法及时间要求,确权工作进行到你村时,可按以上程序确权登记,换发宅基地证(国土局)。